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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文旅新闻] “跟团”游欧洲却如“噩梦之旅”

花费数万元“跟团”赴欧洲旅游,柳州的罗女士等3人此行却如“噩梦之旅”——吃饭、租车要另外掏钱,部分行程无导游,结余尾款也得不到退还。经柳州市旅游行政执法部门查实,与罗签约“组团游”的这家机构,既无营业执照,也无旅行社经营资质。昨日,柳州市旅游质量监督所联合工商部门查处这一机构。这是继《旅游法》实施后,柳州查处的第一家涉嫌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机构。

签约“跟团”欧洲17日游

据罗女士讲述,今年8月,她通过朋友介绍,与一名卓姓老总联系出国旅游事宜。这名卓总称,可以帮罗女士和其朋友办理出国签证,并安排赴欧洲旅游。10月4日,罗女士接卓通知,旅游相关手续已经办妥。

随后,罗女士等3人与卓签订了一份《公民出国(境)旅游合同书》,约定一次性交清17天旅游期间总费用2.68万元/人。考虑到可能有其他支出,罗女士等预付了3万元/人,并商定返程后再作结款。

合同约定10月10日从柳州出发,然而直到10月9日,罗才从卓处看到了此次赴欧洲游的行程单。“行程里只包含早餐,没有中餐和晚餐,而且在法国的几天没有安排车辆和导游,相当于‘自由行’。”罗女士说,本以为花两三万元跟的是商务团,这份行程单却让她大失所望。然而,考虑到机票已预订,签证也已办下来,对方又是朋友介绍,她和两名女伴决定还是先去旅行。

不满行程诉至旅游部门

罗女士说,她们3人在欧洲旅游期间,卓总全程跟随,费用相当于由她们负担。而正如行程单约定,除了在入住的酒店可以免费吃早餐,中餐和晚餐都要自己掏钱,“语言不通,处处要掏钱,大家玩得很不愉快。”

10月26日晚,罗女士3人回到柳州。罗比对费用后认为,原本每人预交的3万元还应结余1280元。然而卓并不认可这笔余款,双方僵持不下。11月13日,罗女士向柳州市旅游局、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

罗女士提供了与卓签订的旅游合同。柳州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合同乙方“联邦通华侨出国服务中心”并无经营旅行社业务资质,但合同内却明确写有“乙方负责组团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务”的条款。

旅游执法人员认为,卓已涉嫌违反《旅游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游执法人员还从柳州市工商部门查实,“联邦通华侨出国服务中心”并未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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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蓝色的忧郁 |
既无营业执照,也无旅行社经营资质,这家“出国服务中心”是如何开展旅游业务的?昨日上午10时许,记者根据罗女士提供的地址,找到位于青云路时代商厦的这家机构。

该“中心”办公室并未挂牌,找不到任何与旅游相关的介绍,墙上也未悬挂营业执照等证照,办公室内只有一名年轻女子。记者以游客身份询问,能否帮忙办理出国旅游手续。这名女子并未立即答复,而是反问记者“你是怎么知道的”。听说是有朋友介绍后,她便进入里间打电话。

记者听到她在电话中称对方为卓总,并提及咨询旅游的事项。通话结束后,女子询问记者几个人出游、去哪里。她称,他们没有固定的旅游线路和价格,而是根据对方的时间、人数和游览要求,再作安排。

涉嫌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

“联邦通华侨出国服务中心”涉嫌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受到柳州市旅游质量监督所高度重视。昨日上午,记者暗访过后,该所联合柳州市城中工商局五一工商所,到该中心调查取证。

与罗女士签约的“卓总”来到时代商厦办公室接受调查,不过,他并不认为经营了旅行社业务。卓说,他不过是帮朋友忙,陪罗女士等出国旅游,“并没有从中赚取好处”。卓还说,“联邦通华侨出国服务中心”是他准备开办的一个机构,但合法手续还没有批下来。至于签旅游合同,不过是为了满足罗女士等提出的要求。

据介绍,《旅游法》第28条及29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对此,柳州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出,卓未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更谈不上出境游组团社资格,却与罗女士等签署旅游合同后组织到国外旅游,并收取了旅游相关费用,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他们将联合工商部门,对卓某涉嫌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做进一步调查。市旅监所负责人提醒,柳州市民跟团出游,务必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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