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地接-荷兰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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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在荷兰] 欧洲联盟政策


在欧洲一体化的早期阶段,超国家权力机构的构思就得
到了荷兰议会中相当一部分议员的支持。在审批布鲁
塞尔条约时,国会二院以80票对6票的绝对多数通过了一项动
议,要求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将权力移交给这个条约可能建立的超
国家机构。但荷兰政府希望有一个部长理事会来确保超国家权力
机构的独立性,并保持部门一体化和总的经济政策之间的一致
性。后来签署的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巴黎条约将超国家权力原
则与政府间协商原则结合起来。荷兰国会于1951年批准了这个
条约,只有共产党议员投了反对票。条约于1952年生效。
1952年贝延出任荷兰外交大臣。他于1952年12月11日提
出一份备忘录,建议在欧洲煤钢共同体内建立关税同盟。第二年
2月和5月他又提出第二个和第三个备忘录。这三个文件便组成
了所谓的“贝延计划”,其中的核心思想实际上都被后来的“罗
马条约”所采纳。在此之前的斯梯克计划①、舒曼计划和后来的
曼硕尔特计划②都是从部门的角度促进一体化的计划,而“贝
延计划”是一个全面的关税同盟计划。贝延认为仅仅在某些部门
实施经济一体化会使其他部门陷入困境。尤其是荷兰的工资和运
输政策是受严格管制的,仅在煤炭和钢铁部门实行一体化的话,
会使荷兰的工资和运输政策难以实施。因此,他认为经济一体化
政策必需全面展开。“贝延计划”实际上是要建立全面的经济一
体化,特别是在经济自由化领域采取一致政策。他表示,如果其
他国家在经济自由化方面不采取措施的话,荷兰不会参加任何政
治联盟。贝延建议的关税计划要求建立一个共同机构,并给予这
些机构适当的权力。这些机构将接受欧洲议会的监督。
除了联邦德国总理阿登纳外,所有其他的欧洲领袖对“贝延
计划”都反应冷淡。大家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法国提出的“欧洲防
务共同体”上。1954年法国国民议会将“欧洲防务共同体”计
划的审批永久地挂起来,负责“欧洲防务共同体”事务的法国总
理孟德一法朗士离开了政坛,荷兰才有机会再次推动“贝延计
划”。贝延与比利时外交大臣斯帕克交换了意见,决定以比荷卢
关税同盟的名义提出倡议,重申“贝延计划”中的主张。贝延的
主张终于在1955年6月1-3日的墨西那会议上取得突破。这个
会议决定起草在运输、原子能和其他能源关税同盟领域的条约,
并任命了由各国代表参加的,由斯帕克领导的条约起草委员会。
就在条约起草工作开始前,英国退出了斯帕克委员会。1956
年英国建议在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的框架内成立自由贸易区。这个
拟议中的自由贸易区应包括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所有的成员国,并
在多边合作的基础上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密切联系,自由贸易
区将与罗马条约同时生效。最初荷兰支持这个动议,并在欧洲经
济合作组织的敦促下在“建立欧洲自由贸易区”的决议上签了字。
法国、西德、意大利和比荷卢国家就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达成协议。1957年3月25日6国在罗马签署
了建立这两个共同体的罗马条约。这两个条约在1958年1月1
日同时生效。荷兰政府的政策有着强烈的自由贸易倾向,又有着
推动欧洲一体化的愿望,因此荷兰是在“建立欧洲自由贸易区的
决议”和罗马条约两个文件上签字的惟一国家。虽然荷兰最后选
择了共同体,但仍然希望能够建立广泛的自由贸易区,因此对英
国的主张表示支持。这种骑墙式的立场在欧共体内部是独一无二
的。荷兰强烈反对欧共体内部的专制主义倾向,同时担心欧共体
内部会产生保护主义。荷兰商界把共同体看成是一个多边的联合
会,并随时准备与欧共体内部的保护主义作斗争。1959年荷兰
的雇主协会和工会都宣称欧共体不是目标,而只是一个里程碑。
目标应该是整个欧洲经济合作组织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化,并要求
政府采取更大的外交努力拓宽荷兰的对外经济渠道。
当建立广泛的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失败后,英国建立了一个
“小”自由贸易区。这个小自由贸易区内除了英国外,只包括丹
麦、挪威、瑞典、奥地利、瑞士和葡萄牙,还有一个联系国芬
兰。这时荷兰外相已由伦斯继任。他提出将欧共体与欧洲自由贸
易区之间相互给予的关税减让待遇扩大到所有的关贸总协定签字
国,同时欧共体6国的外部关税应该削减20%。伦斯的建议没
有得到其他5国的支持。它们认为这一建议会削弱欧共体的经济
力量,只会对英国和区外国家有利。在法国、意大利和西德3国
的强烈反对下,伦斯的建议被否决。伦斯的建议反映了荷兰政府
的担心,即欧洲组成两个贸易集团有可能会导致北约的分裂,并
引起贸易战,从而在政治和经济上严重削弱西欧的实力。
荷兰的欧共体政策表现出以下特点。首先,荷兰主张将共同
体建立成一个开放性的贸易区,对世界其他地区开放。这与荷兰
的自由贸易传统有关,荷兰主张尽可能大的范围实现自由贸易,
反对过分封闭。其次,荷兰支持建立超国家权力机构,各成员国
向这个机构转移必要的主权,由超国家权力机构管理共同体事务。
第三,主张共同体内民主管理,国家不分大小应该拥有平等的权
利。在起草罗马条约的阶段,荷兰政府代表就提出这三个原则。
荷兰的观点得到比利时、联邦德国的支持,但遭到法国的强烈反
对。因此,荷兰的这三个原则最后只有部分写进了罗马条约。
荷兰在主张超国家机制和以多数表决制作为一般原则的同
时,主张有关共同的运输政策的决策须经所有成员国全票通过,
同时要求将海运和空运政策排除在欧共体的条约之外,其规则留
待以后按全票通过的原则另行规定。荷兰地处莱茵河口和马斯河
口,是欧洲的航运要道,荷兰的运输业占欧洲的40%,全票通
过的原则使它在运输政策的决策中拥有否决权。
荷兰国会表决时以压倒多数批准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
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投反对票的只有荷兰共产党和加尔文党,
理由是反对转移主权和担心荷兰最后会落入罗马天主教国家的控
制。最后的事实证明,国会对欧共体机构的弱点和民族国家的顽
固性的估计大大不足。正是由于欧共体机构的这种弱点导致了
1965年的机构危机,而一体化的经济成果又大大超越了政府原
来的预期。关税同盟使荷兰国民收入大幅度提高,一体化明显地
促进了专业化,特别是化工和冶金工业的专业化。消除内部贸易
壁垒后,出口到其他成员国的工业产品在1956年到1959年间增
长了80%。
1991年12月9日对欧洲一体化发挥了里程碑作用的首脑会
议在荷兰南部城市马斯特里赫特召开,签署了建立欧洲联盟的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7年另一次欧洲首脑会议又在荷兰首
都阿姆斯特丹召开,签署了“阿姆斯特丹条约”。作为欧洲理事
会轮值主席国,荷兰对欧洲一体化进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荷兰对欧盟的改革和扩大持积极支持的态度。
2000年荷兰与比利时和卢森堡统一了对欧盟政策的立场。
原则上三国主张:支持欧盟进一步深化一体化,为即将进行的扩
大创造条件;支持6月份费拉首脑会议决定的在政府间会议议程
上紧密合作;支持加快扩大谈判步伐;要求加快政府间会议的进
程,争取在年底的尼斯首脑会议上拿出结果来,以便尽早实现扩
大;欧盟的改革应基于现有的体制和结构,扩大后应确保决策机
制的效率、民主和透明性;加强欧盟各机构间的协调,特别是对
外政策上,加强执委会决策功能;为突出执委会的民主性,考虑
在某个时候执委会主席应由民主选举产生。
在欧盟体制改革的具体问题上,卢荷兰三国持以下观点。
关于表决制问题。未来的理事会在以下议题上应绝对采用有
效多数票进行决策:人员流动问题,包括避难及移民;环境政
策;共同贸易政策和社会政策(以尊重各国不同制度特点为前
提)。欧洲议会在立法性决策上,在理事会以有效多数票采纳的
基础上,应有共同决策权。
理事会的构成和规模问题。三国认为,在扩大后的理事会里
每个成员国都应该有一名代表。成员国必须继续参加任命委员的
程序。理事会委员之间的平等地位不应该有任何疑义,但可以有
主席和非主席委员的差异;主席的地位应该得到加强。
理事会中的加权票数问题。理事会中每个成员国的表决票数
应该进行调整,以考虑到人口因素。扩大后大国与小国之间的决
策力应保持平衡。新的加权票数可采取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取得,
要么重新调整各国票数,要么实行双重多数票的表决方式。
放松进一步紧密合作的条件。三国赞成放松部分成员国结成
更紧密合作的条件。某一个成员国不应该再能够否决其他成员国
之间实施更紧密的合作。能够进入更紧密合作的成员国的最低数
量应该是8个。这种更紧密地合作随时向当初没有条件参加或不
愿意参加的成员国敞开大门。比荷卢愿意在欧盟第二根支柱即共
同外交和安全计划中实行更紧密的合作。允许成员国之间建立更
紧密的合作的必要性是:扩大后的欧盟国家更多,国家之间的差
异更大,进一步深化一体化也将更困难,因此允许一部分成员国
实行更紧密的合作可以保持欧盟深化一体化的进程,否则的话就
会冒部分成员国在条约的框架之外进行与欧盟并行的更紧密的合
作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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