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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在奥地利] 奥地利的司法体系

在欧洲,奥地利的司法被认为是比较有效率的。本世纪初,奥地利大约76%民事案件会在12个月内审理完毕(所有审级程序),平均审理期限为278天。当然也有例外,有些案子可能需要两倍甚至三倍的时间来完成。但是,由于世纪之交采取了卓有成效的控制手段,奥地利的法院已经很少再出现案件数量激增或者突降的情况了。

解决案件数量激增问题的措施

(一)提高法官专业化水平

维也纳商业法院所反映的情况告诉我们:就审理案件的数量而言,专业化的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并不比其一般同事高,但是,他们能够解决更专业的问题(有时候能发现其他人看不到的问题)。如果把案件复杂程度考虑进去的话,专业化法官的审判效率肯定更高。为了促进法官的专业化,奥地利近年来加大了法官专业化培训的力度。并且将专业化法官安排在地方法院的专业化审判部门工作,以利于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二)实现司法质量均衡化

奥地利全国法院在司法资源上的配备比较均衡,在简化诉讼程序、互联网应用、诉讼费水平等方面均相差无几,除案件在地方法院(大部分没有律师代理)审理之外,没有哪一个法院比其他法院的司法质量和效率更高。对于当事人来说,基本不存在为司法质量而选择法院的需要。这样可以避免由于当事人对某些法院的过多选择导致法院之间案件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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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决案件激增问题的具体政策和工具

1.司法数据监控。为提高案件审理的速度,奥地利建立了一个定期更新(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大容量的信息数据库。这一数据库包括的主要内容是:职业法官审理案件能力(每一法院、部门及全部);受案数量;已决案件数;案件裁判方式(带有详细理由的普通判决,简明判决,缺席判决);依法转化为非刑事处理的案件数;有关新收、已决、未决案件的平均标的额。这样就为实现法官资源与案件数量的匹配打下了基础。

2.法官的报告义务。每一位法官,如果其审理的案件长期未结,应当有义务就如下事项进行报告:开庭后6个月内没有撰写裁判文书;超过5个案件在开庭后2个月内没有撰写裁判文书;超过10个案件在3年没有结案(在地区法院民事案件是2年,在一审法院刑事案件为1年);超过20个(在维也纳是30个)案件在2年内没有结案(在地方法院民事案件是1年,在一审法院刑事案件是6个月)。

3.工作计划。对于那些应当对案件积压负责的法官来说,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必须制定一个工作计划:该法官必须每周检查需要处理的积案,并将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给法院院长。

4.流动法官助理。奥地利有一定数量(大约140人)的流动法官助理,他们不是被安排在地方法院,而是在高等上诉法院工作,当某些地方法院因工作量太大无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时候,这些法官助理将作为机动人员被派往地方法院,以解燃眉之急。

5.流动法官。奥地利还有大约占全国法官数量2%的流动法官,他们属于某个上诉法院,当辖区内的地方法院有法官长时间不能履行职务时(生育假、工作假以及国际活动等),就可以代替其工作,这样就可以避免法官职位的长期空缺,也可以省去繁杂的任命手续。这原是法官职位法第65条1款的内容,该条款自1994年一直保持原貌,现已被吸收进宪法。从统计上看,这些法官一直处于“在岗”状态,所以他们不必担心“失业”。这些法官被派往不同法院是由一个类似于上诉法院的人事委员会的机构来决定的。检察官也有相似的流动机制。

6.暂停分配案件。如果某审判庭或者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太多,或者正在审理某一耗时较长的复杂案件,由法院司法事务委员会决定,院长可以签发命令,对其暂停分配其他案件。

上述的所有政策和措施都是全国范围内执行或者安排的,多由上诉法院(院长)来执行(奥地利的法院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一审法院和地方法院共四级组成)。

保持法官之间案件平衡的措施

奥地利控制法官审理案件数量平衡的主要办法,是一种被称作“PAR”(案件均衡度)的措施。通过事先研究确定的标准来评估法院审判组织审理每一案件所需时间、每年案件数量以及法官的全年工作时间。通过信息技术统计每一个审判组织审理案件数,把这些数字和审理案件所需标准时间进行对比,依据工作时间得出法官的工作量和每一个法院所需的人力资源数。如果案件数/所需人员数在确定的人力资源标准的90%至110%之间,则表明案件负担是平衡的。

以维也纳劳动和社会法院为例,2000年其受理的案件数增长了112%,而上奥地利州的Leonfelden地方法院2001年案件增长了170.6%(2002年下降了133.67%),而Bad Ischl 地方法院2000年案件下降73.19%,2001年下降85.88%,2002年下降76.4%。结果司法部长采取了调整上诉法院的“流动”法官和治安法官的人数来平衡案件数量。

总的来说,在案件数量难以控制的情况下,调整法院结构和法官的数量被认为是平衡每位法官审理案件数的主要措施。虽然有时候案件数量的突然变化会打破人员与审理案件数之间的平衡,有时候也会出现某些“大”案(如导致很多伤亡的缆车事故),当然对于审理这种大案子的法官的工作量不能说没有影响,但是对于法院整体来说,这种措施基本上保证了案件数量在法官之间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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