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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共和国议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1)立法权。这是法国议会最基本的传统权力,在法国宪法史中把议会叫制宪议会、立法议会和立法团,正好反映了议会的主要职能。法国议会的兴衰主要以它所拥有立法权的大小和多少作为衡量的标准。
1958年宪法规定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意味着议会不再是行使“国家主权”的惟一机构,不再是行使立法权的惟一机构,总统和政府分享第五共和国的立法权。但是,1958年宪法第34条关于“法律应由议会投票通过”的规定,明确了议会最基本任务是从事立法。因此,第五共和国议会的立法权仍然大于总统和政府的立法权,议会的立法活动仍然是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是第五共和国法律的主要来源,而总统和政府的立法活动则是补充。
1958年宪法确定了议会的立法范围,划定了法律和条例的界限,如宪法第34条指出了议会的立法项目包括有关公民权及其保障的法律;有关个人的国籍、身份、婚姻制度、继承权等方面的法律;有关司法制度的法律;有关税收和货币发行制度的法律;有关议会和地方议会选举制度的法律;有关公务员保障法律;有关设立公共机构、转让国营企业和公共企业财产给私人所有的法律;有关国防、地方自治、教育、劳动和工会等基本原则的法律。除此之外均属于条例范围,由政府及其行政机构负责制定。宪法规定议会只能在这些划定的法律范围内从事立法活动,不得逾越。
在议会立法活动中,议员和政府都享有法律的创议权,但政府在这方面处于比议员更加优越的地位。首先,议会必须优先讨论政府的法律草案和政府同意的法律建议案。其次,政府为了迅速通过急需的法案,可以使用“单一投票”的表决程序,中断议会的辩论,就法案的文本全部或部分进行表决。最后,政府拥有雄厚的人力、财力和资料来制订法律草案,而议员则缺乏这些手段。因此,政府在立法中比议员享有更多的主动性,政府的法案比议员的建议案更容易被接受,多数派议员的建议案或修正案比反对派议员的建议案或修正案更容易被采纳。1997~2002年的第十一届国民议会中,占法案和提案总数近2/3是由政府提出,37%则是由议员提出。
(2)财政权。在法国议会史上,议会拥有的财政权早于议会拥有的立法权,是限制国王财权行之有效的手段,因而构成法国议会第一个传统职权。法国议会在同国王和第二帝国路易,波拿巴专制独裁的斗争中,建立了财政年度拨款专项专用的原则。为此,议会禁用对财政法律草案一次性投票的表决方式,建立逐项地审议和表决的制度。这种制度对严格控制预算、防止政府挪用和滥用、并通过它全面监督政府是十分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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