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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在法国] 拿破仑对法国法律体系的影响-法国华人旅行见闻

法国华人旅行,欧洲华人旅行社供稿

1.法律体系

法国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诞生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大革命前,法国通行封建专制的旧法典。南部实施罗马法,北部使用习惯法,并与封建惯例、五花八门的国王敕令、各省特权、教会权利混杂在一起。这部旧法典突出地体现了法国封建等级制和人民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大革命的风暴猛烈地冲垮了封建的法律体系及其原则,先后颁布了几个宪法、人权宣言以及废除封建制的各种法令,以单行法的形式明确了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初步肯定了反封建的胜利成果,为法国法律体系的建立打下了基础。

1800年8月,第一执政拿破仑决心“以法治国”,首先制定了《法国民法典》,然后是《民事诉讼法典》、《商业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以及拿破仑一世以后制定的《法院编制法》,构成了通常所称为的基本六法,成为当代法国法律体系的基础。

第五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了适应当代法国资本主义新的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和社会关系,当权者不断地对基本六法进行修改。如在民事权利主体中突出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股份公司)的地位,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由过去的绝对性和无限制性的原则改为有限制性的原则,不再严格坚持“契约对缔约人具有相当于法律效力”的原则,扩大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家庭中提高妻子的地位和限制夫权和亲权等等。与此同时,法国各部门还纷纷制订单行法以补充基本六法的不足。法国普通法院参考、研究和引用判例的现象也日益增加,特别是高等法院的判决,往往成为下级法院或法庭审判的指导原则和根据。这是由于基本六法和单行法都没有及时地反映当代法国社会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只能由法院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做出判决,而同类的判决重复多次,就会变成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总之,修改后的基本六法、不断涌现的单行法和极少量的判例构成了当代法国的法律体系。

2.司法机构

司法机构分为普通法院、行政法院、争议法庭、特别高等法院、检察院。

(1)普通法院。法国普通法院按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法院系统和刑事法院系统两大类:民事法院系统依照民法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法院系统依照刑法审理刑事案件。

无论民事法院系统或刑事法院系统都分为四级:初审法庭、大审法庭、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初审法庭是法国基层司法机构,分为诉讼法庭和违警罪法庭两种。诉讼法庭的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审理5000法郎(762欧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如在实施劳动法、农业法和在选举中出现的争端。违警罪法庭则审理犯有轻微罪的案件,法官根据警察的证据做出判决,判处3到5000法郎的违警罚款和1到2个月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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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北极星 |
大审法庭

是第二级司法机构。其中,民事法庭、商业法庭、儿童法庭、劳资调解委员会、社会保险诉讼委员会和乡镇对.等法庭等审理较大的民事案件,预审法庭、轻罪法庭等审理较大的刑事案件。同时,大审法庭还受理初审法庭的上诉案件。商业法庭审理一切商务上的争端事件,它的庭长由职业法官担任,它的审判官是从商人中选出来的兼职法官。儿童法庭除了审理儿童案件外,还负有教育儿童和防范儿童犯罪的职责。劳资调解委员会专门处理雇主和雇员之间关于履行劳工契约的纠纷。它的审判官不是职业司法官,而是从雇主和雇员中选出,双方人数相等。轻罪法庭审理包括判处罚款2000法郎以上(305欧元)和2个月到5年的刑事案件。该法庭受理案件后由法官进行秘密调查,依据事实或撤销案件,或提交法庭审判。审判时不设陪审员,但要有一名检察官证实其罪行。

上诉法院是第三级司法机构。其中,民事法庭、未成年人专门法庭、社会法庭等审理重大的民事案件,起诉法庭、重罪法庭等审理重大的刑事案件。同时,上诉法院还审理下一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并有权变更下一级法院的判决。

与上诉法院平行的还有巡回法院,它专门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它不是常设的司法机构,而是每年定期在各省开庭审理。巡回法院由审判长、法官和陪审员共12人组成。审理后用投票方式判决,12票中获得8票才能定罪。

最高法院是最高一级的司法机构,分为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最高法院受理民事和刑事的上诉案件,它审理上诉案件的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是否准确而不是审查原案的事实。如果最高法院发现下级原判不当,可将原判和法律上应作的“正当解释”一并交由原审判法庭同级的法庭再审;如果最高法院审定原判得当,则维持原判,并最终了结案件。最高法院的结论具有权威性,下级法院必须服从。

(2)行政法院。法国是西方国家中的行政法院发源地。法国大革命初期,为了保证行政权的独立性,更好地发挥中央集权在反封建斗争中的作用,1791年宪法明确地禁止司法机构侵犯行政领域的活动①,强调有关行政事务的诉讼应由行政机构本身来处179这些规定为大革命后行政法院的建立提供了法律根据。根据1799年宪法第52条关于“在执政领导下,参政院起草政府的法律草案和法令,并解决在行政领域内出现的困难。②的规定,拿破仑一世在巴黎创建了一个参政院和在各省建立了省级参事院’成为行政法院的前身。从第三共和国开始,参政院和参事院审理和判决有关行政案件激增,从而使该机构演变成为以司法职能为主的部门。19世纪末,参政院终于成了一个有一般管辖权的初审和终审法院,直接管理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并具有司法机构的一切特征,如公开审判、律师辩护、公诉制度、陪审制度以及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宣判。从此,这些机构归属司法部门,自成体系,并独立于普通法院。1953年,参政院改名为行政法院,参事院改名为行政法庭。

行政法院为中央一级的最高行政诉讼机构,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充当这些案件的初审法院。它还受理各地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并充当这些案件的终审法院。行政法院受理的行政纠纷案件有一个明确的范围:有关执行性活动的诉讼以及因营业性的活动而要求国家或地方赔偿损失的诉讼,才归行政法院审理。执行性公务的诉讼包括:第一,要求撤销公务中的越权命令或行为,如某部长未经法律所规定的手续将下属撤职。第二,要求制止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要求赔偿在公务中所蒙受到的损失。行政法院的审判与普通的法院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行政法院审判案件不是依据基本六法,而是行政法。行政法主要是判例法,它由行政法院历来的判决和解释所构成,而成文的、经过法律或法令规定的行政法仅占很小部分。第二,行政法院的成员不是法官,而是行政官员。他们由政府部门任命和调动。

行政法院对政府的法律、法令、条例以及其他法规草案(如组织法、行政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审查这些内容是否与现行法的内容协调一致。它还就行政管理和行政改革方面的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它有权监督和检查行政管理措施在各政府部门实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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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北极星 |
二战后,法国行政法院在行使这些职能时,为解决行政部门内上下级之间和公务员之间的矛盾、为协调官民之间的关系,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行政法院由司法部长领导,一名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它的140名成员分别组成4个咨询组和一个司法组,而司法组人员最多,力量也最强。他们通过工作获得行政工作经验,熟悉官场的活动,然后调到其他政府部门担任高级职务,因此,行政法院实际上也是输送人才的“学校”。

行政法庭则是地方行政诉讼机构,分为普通行政法庭和专门行政法庭。普通行政法庭受理本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件,为省的行政长官提供咨询。专门行政法庭解决地方行政管理上的专门性事务的纠纷,如税务、国家补助金的分配等等。

(3)争议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加,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权限冲突日益激烈。为解决争端,法国在这两个司法系统之上又设置了争议法庭。

争议法庭的主要职责是处理以下三类纠纷案件:当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都认为某一案件不属自身管辖范围时,则将该案件转交争议法庭。该法庭对案件本身不进行审理,而只是确定其审理的权限归属问题。当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都认为某一案件自身有权审理而发生争议时,则应把该案件提交争议法庭,由它确定审理机构。当某一案件既与行政部门或某官员有关,又同某个公民有关,而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双方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决时,争议法庭则有权重新审理该案,并做出栽决。由此可见,争议法庭实际上是解决权限归属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的裁决机构。

(4)特别高等法院。根据1958年宪法第九章规定而设置,是有别于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特殊司法机构。特别高等法院由24名正式法官和12名候补法官组成,由议会两院从议员中各选出一半。从正式法官中推举一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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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北极星 |


特别高等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总统的叛国罪。由于总统不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无权受理总统的案件,只能成立这种特别的司法机构进行审理。叛国罪包括滥用职权、做违反宪法或违反国家最高利益的事情等项内容。对于总统的叛国罪,只有在议会两院以公开投票方式得到议员绝对多数表决通过情况下,才能提出控诉。它的另一职责是审理政府成员在履行职务中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渎职罪。政府成员的渎职罪,在议会两院以公开投票方式得到议员绝对多数表决通过情况下,才能提出起诉。它的再一个职责是审理与政府成员勾结的普通公民的重罪或轻罪。特别高等法院在审理总统或政府成员的犯罪案件之前,要先提交预审委员会进行审理。特别高等法院在审理总统或政府成员案件时,根据1958年宪法第68条规定,“应按照犯罪时所施行的刑法,确定其重罪或轻罪并量刑”。

(5)检察院。法国检察院表现出典型的大陆法系的特征,它们不是独立设置的,而是附属在法院系统内,所以法国检察官同审判官的地位一样,同为法官。不过,法国审判官叫做“坐着的法官”,法国检察官叫做“站着的法官”。

法国检察院有着自己的特点:第一,自成一个单一的和不可分割的组织系统。这个组织系统与法国各级法院相平行:初审法庭的检察院、大审法庭的检察院、上诉法院的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检察院。第二,法国检察官保持一定的独立性,检察官根据个人意见和上级检察院的命令独立地做出结论和提出公诉状,不受同级法官的约束。法国检察官直接受上一级检察官和司法部长的监督和领导。第三,法国检察官的任命按法国公务员总章程办理,其职务也不是终身制。法国检察院就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公诉和执行刑罚。在预审阶段,检察院以司法警官的身份,领导预审和侦察、监督公诉活动的过程,对预审法官的一切裁决提出抗诉。检察院要尊重审判法院的最终判决,并根据最终判决监督执行刑罚。法国检察院就民事案件作为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一方参与诉讼。在民事案件中,检察院可以查阅有关宗卷,监督法律、法令和规章条例的执行'对涉及社会治安的案件做出决定。法国检察院领导他所属的司法警察官兵的一切活动,有权调查经纪人、拍卖估价人和司法助理人员(如公证人、律师等)的档案,对他们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

3.审判制度

法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有各自不同的程序。在发生刑事案件后,首先由预审法官秘密地进行侦查,审问有关证人,按情节的轻重将报告分别移交相应的检察院,由该检察院检察官准备起诉。其中如违警罪法院不设检察院,则由警方担任公诉人。如报告涉及重罪,应先送交地方上诉法院的起诉法庭,由该法庭发出起诉批准令,移交重罪法庭审理。如确定轻罪则交给轻罪法庭。如确定为违警罪交违警罪法庭审理。起诉书包括犯罪事实、各种罪证、起诉理由和法律依据。起诉书由检察官起草,全体检察官署名,以避免在起诉中发生诬告和枉屈之事。在民事诉讼方面,一般由原告(或原告律师)向有关法院起诉,被告进行答辩。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或做出裁决。

在行政诉讼方面,由原告向行政法院或行政法庭递交一份呈文后,查案员进行调查,听取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意见,写出报告并提出自己的见解。然后开庭审判,根据调查报告、证词和被告的申诉,司法组全体成员做出裁决。

无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如果有一方不服法院的判决,可以依法定程序提出上诉或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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