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地接-法国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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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在法国] 法国的社会保障

一  当代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19纪,法国资产阶级对工人和其他劳动者进行赤裸裸
   的剥削和压榨。法国工人阶级奋起反抗,要求改善劳

动和生活条件,保证最起码的生存权利。正是在劳动人民的强大
压力下,法国议会于1898年4月1日和4月9日分别通过了两
项法律,规定雇主对劳动者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承担免费医疗的
责任,并发放抚恤金。自此,法国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法国议会还通过了几项法律,规定政府
有关部门负责对穷人实行免费医疗,对孤儿和鳏寡老人实行救
济,使法国的社会救济向前迈进了一步。
    20世纪30年代,法国社会保障制度有了较快的发展。1930
年4月30日的法律规定,工业和商业中的低工资者在疾病、生
育、残疾、老年和死亡方面实行津贴和补助。尽管实施的对象和
范围有限,但表明法国已经开始建立社会保险制度。1932年3
月19日的法律规定,要求工、商界的雇主承担义务,成立救济
局来负责对低工资者实行家庭补助。1938年的法律又把家庭补
助的范围扩大到农户中去。1939年的《家庭法规》进一步使家
庭补助普及到更多的行业。《家庭补助》成为第一个全国性的社
会保障法规。
    二战后,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945~1947年间,法国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
政府也颁布了实施这些法律的法令和条例。例如,1945年10月
4日的法令决定成立全国性的保险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统一管理
社会保险经费,并规定了工、商业中低工资者的社会保险项目;
1946年的法律确定在中等收入以上的雇员中和非体力劳动的雇
员中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1946年5月至9月颁布的一些
法律决定实行家庭补助并规定了适用范围,还规定了全体法国人
民享有疾病和老年保险。
    从40年代末开始,法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立法逐步在领工
资者中普及和推广,如1947年的法律规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
员在退休后也可以领取养老金。60年代,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开
始在个体经营者中普及和推广,如1961年在农业经营者中建立
了医疗保险制度,1966年在其他个体经营者中也建立了医疗社
会保险制度并开始实行农业经营者工伤保险制度。70年代,法
国政府把地区、行业和部门的社会保险制度协调起来。例如,
1972年的《财政法》第47条规定,农业工人的社会保险分摊额
应与一般体制年的社会保险分摊一致;1972年6月3日法律决
定调整手工业、工业和商业中的老年保险制度,使之与一般体制
协调一致;1973年12月27日法律规定,把各行业和各部门的
社会保险制度统一在一般的系统之内;1978年1月2日法律规
定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普及社会保险,使每个法国人都能享受医
疗和生育保险、退休保险、家庭补助等三大社会保险。这样,在
法国形成了统一的当代社会保障制度和体制。
    二  主要特点
    法治化和制度化。二战前,法国议会和政府虽然通过
    ;和颁布了一些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但
是主要依靠民间、私人企业和公共部门自己贯彻和实施。二战后,
法国议会和政府不仅通过和颁布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令和条
例,而且还采取有力的措施来保证其具体落实,使之不会成为一
纸空文,从而使当代的法国社会保障制度走向法治化和制度化.
    ②逐渐普及和统一。当代法国社会保障制度从1945年开始
建立,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和发展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
系。它覆盖了全国人民,既包括自立人口也包括非自立人口,既
包括领工资者也包括非领工资者,既包括城市人口也包括农村人
口。总之,它几乎覆盖了法国男女老少。
    ③当代法国社会保障制度满足了社会和人民的基本要求,如
医疗、退休、家庭困难、失业社会保障、伤残、赤贫者等的基本
需要。
    ④具有义务性和强制性。二战前,民间的某些社会保障多数
是依据雇主的“善心”设置的。雇主可以实施,也可以不实施。
二战后,法国议会和政府在制订和通过社会保障法规时,还规定
了保障者和被保障者的义务和权利,司法部门还进行监督和提供
保证,迫使雇主以及有关机构照章办事,依法执行。
    ⑤建立了一个当代的管理体制。二战前,由于社会保障的形
式繁多,因而管理和实施这些社会保障的机构也是形形色色,相
当混乱。二战后,为了适应当代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法国
政府整顿了原有的社会保障机构,并建立了当代的、较为完备的。
管理体制。
    ⑥法国社会保障总支出逐年增长,占法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
例也在逐渐的提高,1949年为12%,1981年为29.6%,1989
年为31.8%,1996年为36%,1997年有所下降,为35.8%,
2000年降到28.5%。2000年法国社会保障总开支比1949年增
长约两倍半,比同期的国民财富增长的速度要快得多。根据统
计,法国社会保障总支出①,1995年为3430亿欧元,1999年为
3880亿欧元,2000年达到4000亿欧元。1998年,欧洲联盟国
家的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平均数为27.7%,而当年
法国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要比这个平均数高,仅
次于瑞典(33.3%),排在欧洲联盟国家的第二位。这说明,法
国是一个高福利的国家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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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欧罗巴密探 |
  三  管理体制
    国社会保障的管理,是一个多层次、互为补充的体
    制,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和分类,并决定其
称呼。例如,根据从属关系和重要性,可分为《社会保险制》、
《志愿保险制》、《直接津贴制》、《救济制》四种体制。其中,《社
会保险制》为主要的制度,其他三种作为补充。又如,根据所保
障的人口比例和职业,可划分为一般体制(又称为总体制)、特
别章程体制、专门职业体制和补充体制等四种体制。其中以一般
体制为主,其他三种体制为辅。
    当代法国社会保障制度从资金来源可以分为两种管理体制:
公共财政支出的体制和社会分摊的体制。公共财政支出的体制也
称为公共权力干预制度,是由中央和省(以省为主)从税收中拿
出一部分对那些特殊的残疾人或处在贫困线以下的人或付不起房
租者进行补助和津贴。法国公共财政提供的这部分资金约占法国
社会保障总金额的1/5。另一个是社会分摊的体制,它是最主要
的社会保障制度。
    法国社会分摊体制是以社会分摊为主、公共财政支援为辅的
体制,它包含有社会保险制度、雇主制度、互助制度等三种。社
会保险制度是义务性的制度,覆盖面广,投保项目多。就覆盖面
而言,它包括社会保险和失业赔偿制度。社会保险又可分为领工
资者总制度、领工资者补充制度、专门制度(公务员、教师、铁
路职工等)、农业领工资者制度、农业经营者制度以及非受薪劳
动者制度。在1997年法国社会保障的总支出中,社会保险制度
占83.8%,雇主制度占1.9%,互助制度占2.5%,公共权力干
预制度占11.7%,其他占0.1%。
    领工资者总制度则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主体,覆盖了工业、商
业和服务业中所有领工资者,总计约4600万人,占享受社会保
险总人数的80.3%。保险内容有医疗、老年、家庭三大项目。
领工资者总制度设置一个全国基金委员会,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各
出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统一经营管理,并协调领工资者总制度
中其他组织机构的工作。这些组织机构主要有全国雇佣劳动者医
疗保险局、全国家庭补助局、全国老年保险局、老年津贴特别基
金会、退伍军人津贴局、民族团结基金局、社会救济局、失业公
共救济局等。
    领工资者补充制度管理老年人、失业者、战争受害者以及政
治事件受害者的保险。法国从最初实施社会保险起就把这种保险
与社会保险分开,成为领工资者总制度的补充部分。领工资者补
充制度设有管理人员退休局、失业救济局、受伤者家庭补助局
等。
    专门制度管理由政府部门内由特别章程管辖的公务员(如军
人、法官、公安人员)以及国营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覆盖面约
240万人。专门制度设有全国军人社会保险局、国营铁路公司退
休局等。
    农业经营者制度是针对农业及相关行业中(如食品工业)的
雇主、雇员,人数约为500万人,占享受社会保险总人数的
8.8%。
  .非受薪劳动者制度管理个体经营者(零售商、手工业者、自
由职业者)、专业人员,覆盖面约为330万人,占享受社会保险
总人数的5.7%。
    1997年,在法国社会分摊总额中,投保者交纳的社会保险
占81.8%,雇主占2.2%,互助占2,2%,国家补助占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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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贬值了,出国旅游成本加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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