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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押金一定不要打入个人账户

旅行社收取了出境游押金,但归国后却以当时收钱人员已离职为由拒绝退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旅行社全额退还旅游押金。记者今天(10月25日)从朝阳法院了解到,针对出境旅游押金管理存在的问题,朝阳法院已向国家旅游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规范旅行社向游客收取出境旅游押金的条件及标准,并规范收取方式等。

  2014年11月4日,邵女士代表17名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了“泰国一地6天5晚”旅游项目的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以“金融惠游”收客,17名游客共向旅行社缴纳50万元旅游金融押金,即可享受旅游费用减免等优惠待遇;待旅游结束,旅行社将保本无息全额退还押金。然而出游归来后,旅行社却拒绝向邵女士退还押金,为此邵女士将旅行社告上法院。

  据旅行社称,与邵女士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是该社员工毕某,押金打入了毕某的账户,并没有支付给旅行社,而毕某自2014年年底起就已不在旅行社工作。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合同签订时毕某是该旅行社职工,合同、收据、发票等文件均盖有该旅行社印章。因此,毕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即便毕某没有得到旅行社授权,其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据此,判令旅行社退还邵女士旅游押金50万元。

  据朝阳法院法官介绍,近年来,我国出境旅游人数迅猛增加,因旅游所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其中出境旅游押金管理存在明显法律空白和制度漏洞。出境旅游押金是旅行社组织出境游时,为了防止因游客滞留境外而受到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情况在游客出境前要求其缴纳的旅游保证金。目前,收取出境旅游押金已经成为行业惯例,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此均没有相关规定,亦无相应行业性规范予以规制。

  针对这一问题,朝阳法院以司法建议形式向国家旅游局提出建议:要规范旅行社向游客收取出境旅游押金的条件及标准;规范出境旅游押金的收取方式,要求旅行社与旅游者就出境旅游押金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担保形式、担保金额、返还方式等;还要加强出境旅游业务管理,规范押金管理制度,防范挪用、侵占押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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