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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研学旅游动态] 旅客跟团游出车祸 旅行社与客运公司被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9点半,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张女士,50岁出头,杭州人。被告有三个,分别是杭州某旅行社、贵州某旅行社、贵州某旅游客运公司。双方都请了律师代为出庭。
据张女士在起诉状中所说,2013年10月,包括她在内的14个人与杭州这家旅行社签订了《境内旅游合同》,一起前往贵州旅游。而杭州这家旅行社又将团队委托给了贵州当地的另一家旅行社。
到了贵州,旅行社联系某客运公司,让其安排驾驶员开大巴将旅客从机场接往目的地。没想到的是,当天下午,大巴车在行驶途中遇到一辆逆向行驶的小客车,避让不及,两车面对面发生了碰撞。
小客车上两个人当场死亡,大巴车上14个旅客有13个受了伤,有的手臂骨折,有的面部挫伤,其中最严重的一个伤到了眼睛,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而张女士上了年纪,事发时受到冲撞,造成背部软组织挫伤。
当时,旅行社安排他们在贵州做了简单治疗,之后,一行人也无心游玩,回到了杭州。
根据交警判定,该起事故中小客车车主酒驾且逆向行驶,应负主要责任,大巴车一方负次要责任,旅客无责。
张女士认为,三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她要求三方共同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700余元。
对此,三被告都没有提出异议,均表示愿意赔偿。
法官为双方组织了调解,经过协商,三被告共赔偿原告各项费用约2500元。
法官说,类似的案子还有三起,估计三被告共需赔偿28万元左右,因为每个人的伤势情况不同,获得的赔偿费用也有多有少。
据悉,贵州旅行社此前并没有购买旅行责任保险,只买了意外事故保险。那么,什么是旅行责任险?旅行社是否购买两种保险对于旅客又有什么影响呢?
签约律师吴婷: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交通肇事罪类案件。
答:旅行社责任险是团体险种,是国家要求旅行社必须上的保险,负责的是旅行社在经营中由于旅行社的责任应当承担的对其游客的赔偿责任,购买该保险的主体是旅行社,保障的对象是旅行社的责任。
而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个人险种,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可以获得理赔,购买该保险的主体是游客本人,保障的对象是游客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旅游意外险并不是由旅行社购买的,而是由旅行社组织和代办投保手续,购买的主体是旅客。当同时投保两个险种时,旅客可以得到加倍的赔偿。
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及旅游合同中记载的权利义务,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旅行社应当承担旅客的人身损害损失。对于这起案件中的旅客而言,既可以向旅行社主张旅游合同违约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客运公司主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但两者只能二选一。
另外,旅行社赔偿完毕后,也可以向主责方机动车及其保险公司追偿。
旅行社委托的客运公司在交通事故中虽然负次要责任,但依据《消法》规定,旅行社仍然需要对旅客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旅行社在支付了全额赔偿金后,可以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进行索赔:本案中小车是主责方,旅行社可以要求小车的驾驶员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按责承担赔偿责任;大客车是次责方,旅行社可以要求大客车的公司和保险公司在乘客责任险内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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