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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研学旅游动态] 安徽省旅游局详解游客退团扣费标准

来源:合肥晚报

虽报了名,但因种种原因未能成行,能拿到多少退费?许多游客对此并不清楚。5月4日,安徽省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发布典型案例,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推荐阅读:从接警到抓获杀人疑犯只用了7分钟 劳模张迎宾:打击犯罪决心不变

合肥市民高女士因洗澡摔跤受伤不能出游退团,通过12301投诉安徽夕阳红旅行社扣10%费用不合理,要求全额退费1890元。对此案例,省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必要的费用扣除是合理的。

人还没去为什么要收取费用?该负责人解释,其实旅行社相当于一个中介机构,当你报名签订合同后旅行社就为你订机票与酒店房间等,所产生费用供应商也得扣旅行社费用。根据2014年国家工商局、国家旅游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对旅游者行前解约的规定如下: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那么具体的扣费标准是什么?该负责人详细解释说,境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而如果是出境游,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出境旅游示范文本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省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相关负责人建议,游客要做好出行时间安排,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能够找到亲朋好友代替出游名额,以减少损失。

(程建新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李京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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