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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会被判刑?

来源: 北京日报   

    王雅玮

    现在,在微信朋友圈和电子商务网站上经常能看到海外代购商品的信息,出国旅游或者工作也经常受人之托帮忙选购一些商品带回国。其实,这些都属于海外代购的形式。

    导游携消费品超量

    被判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回放

    阿顺是一家旅行社的导游,常带团出国旅游,亲友也常委托他购买一些海外物品。去年4月初,他回国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选择走无申报通道入关,海关工作人员对其行李开箱检查时发现,其中有手表、手机、鞋、包、首饰等超量消费品。经海关关税处计核,他偷逃税款共计15.4万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阿顺被法院判决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法律提示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进境居民旅客(通常指定居在中国关境内的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以内的;非居民旅客(通常指定居在中国关境外的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本案中,阿顺明知携带的超量消费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却选择走无申报通道,偷逃税款超过10万元人民币,所以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携商品短期多次出入境

    代购物品被海关扣留

    案情回放

    阿丽是一名时尚职业代购,每个月都要去香港采购物品,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些代购信息,包括化妆品、护肤品、营养品等。每次代购物品都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但一次在深圳通关的过程中,被海关扣留了所代购的物品。阿丽觉得很冤枉,明明代购的物品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为什么还要被扣留?

    法律提示

    根据我国海关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

    经查,阿丽此次半个月出入香港2次,虽代购的物品没有超过5000元人民币,但是她在短期内多次往返于香港和内地之间,并携带若干非旅途必需物品,所以要被海关扣留代购物品。

    奢侈品“上身”逃税

    同样被查获处罚

    案情回放

    阿宏是一名私企驻瑞士的商务代表,去年回国探亲时,国内的同事委托他在瑞士某表行取一块名表并携带回国。入境时,他将手表佩戴在手腕上,把包装盒放在行李箱内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当时,海关关员在检查行李箱时查获该包装盒,进而将手表查获,阿宏不能提供通关完税证明。经查,该手表价值82万元人民币,海关关税处计核,此项偷逃税款16.5万余元。最终阿宏因犯走私普通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法律提示

    本案中,阿宏心存侥幸,认为佩戴在手腕上属于个人物品,就可以逃避海关的查验。但行李箱是要被检查的,如果提供不出相关奢侈品的完税证明,就要被行政调查进而有可能触犯刑法。即便只佩戴手表,不携带包装盒,选择走无申报通道,也有可能被海关抽查。所以,个人携带在境外新购的物品一定要注意免税额度,同时也要查询这件物品是否在享受免税额度物品范围之内。

    可见,职业代购也好,出国旅游或者工作帮亲友代购、捎带物品也罢,都需注意物品的价值,出入境的次数。同时,笔者也提醒消费者,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逃避海关查验,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守纪通关。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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