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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在上海、重庆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10月8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中,允许在上海、重庆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104号

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相关省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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